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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伯爾尼聯盟”是指根據伯爾尼公約建立的國際聯盟;
(vii) “各聯盟”是指巴黎聯盟、與該聯盟有關的各專門聯盟與協定、伯爾 尼聯盟以及根據第四條第(iii)款由本組織擔任其行政事務的任何其他旨在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定;
(viii) “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下列項目的權利:
-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
- 科學發現,
- 工業品外觀設計,
- 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 制止不正當競爭,
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第三條
本組織的宗旨
本組織的宗旨是:
(i) 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并在適當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促進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
(ii) 保證各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