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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成員國會議
(1) (a) 本組織應設成員國會議,由本公約成員國組成,不論它們是否任一聯(lián)盟的成員國。
(b) 每一國政府應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 各代表團的開支應由派遣國政府負擔。
(2) 成員國會議應:
(i) 討論知識產(chǎn)權領域內(nèi)普遍關心的事項,并且得在尊重各聯(lián)盟權限和自主的條件下就這些事項通過建議;
(ii) 通過本會議的二年預算;
(iii) 在本會議預算的限度內(nèi),制定二年法律一技術援助計劃;
(iv) 按照第十七條規(guī)定,通過對本公約的修訂案;
(v) 決定應允許哪些非本組織成員的國家、哪些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性的國際組織可作為觀察員參加其會議;
(vi) 行使其它適合于本公約的職權。
(3) (a) 每一個成員國在本會議中應有一票表決權;
(b) 成員國的三分之一構成法定人數(shù);
(c) 在遵守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下,本會議應以三分之二多數(shù)票作出決議;
(d) 對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一聯(lián)盟的國家的會費數(shù)額應由僅只這類國家的代表有投票權的表決來決定。
(e) 棄權不作投票計算;
(f)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并且只能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4) (a) 本會議的例會,應由總干事召集,會期及會議地點與大會相同。
(b) 本會議應由總干事根據(jù)多數(shù)成員國的請求召集舉行。
(5) 本會議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