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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每個國家,不論它是第(1)款(a)項提到的一個還是兩個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在協調委員會中都只有一票表決權。
(b) 協調委員會委員的半數構成法定人數。
(c)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并且只能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6) (a) 協調委員會應按投票的簡單對數發表意見和作出決議。棄權不作投票計算。
(b) 盡管取得了簡單多數,協調委員會的任何委員可以在表決后立即要求按下列辦法對票數作一次特別重新計算:將巴黎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國和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國分別列成兩個名單將每個國家的投票記入所屬名單中自己名稱的旁邊。如果這樣的特別重新計算表明不是在每個名單中都取得了簡單多數,則該項提案應視為未通過。
(7) 本組織任何不屬協調委員會成員的成員國,可以派觀察員參加本委員會的會議,有權參加辯論,但無表表決權。
(8) 協調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九條
國際局
(1) 國際局應為本組織的秘書處。
(2) 國際局應由總干事領導并輔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副總干事。
(3) 總干事任期固定,每任不少于六年。他應有資格按任期連任。初任期限和可能的連任期限以及任命的所有其他條件,均應由大會規定。
(4) (a) 總干事應為本組織的行政主管。
(b) 他應代表本組織。
(c) 他應就本組織的內外事務,向大會匯報,并遵從大會的指示。
(5) 總干事應擬定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并起草工作活動定期報告.他應將這些草案和報告送交有關國家的政府以及各聯盟和本組織的主管機構。